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SXZCTS-2021008
一、投诉人
名称:沈阳品品厨房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白岩
委托代理人:李速升
二、被投诉人
名称:辽宁朗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3-9号沈阳国际软件园内D09号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曲洪国
三、投诉项目
铁西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食堂政府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106-00029)。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1.中标供应商不具备中标资格,涉嫌提供虚假的类似合同业绩;2.评标过程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五、调查取证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不具备中标资格”
经查,招标文件规定001包食堂服务和002包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的特定资格要求包含两项内容: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
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有效期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招标文件中特定资格要求中第2项内容。但是,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001包食堂服务和002包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中提交的《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内容中,并未作出投标时即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仅承诺“如中标,将提供足够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保证合同履行”,不能证明其已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第1项内容,不应通过资格审查。故投诉事项1中关于“中标供应商不具备中标资格”的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1“涉嫌提供虚假的类似合同业绩”
经查,该投诉内容未依法进行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关于投诉事项1中关于“涉嫌提供虚假的类似合同业绩”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
关于投诉事项2“评标过程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投标”
经查,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有效期内的信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且附网上公示截图),其他投诉内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于本项目“001包食堂服务”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故决定对所投诉的铁西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食堂政府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106-00029)“001包食堂服务”作废标处理。同时责令沈阳市铁西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辽宁朗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重新招标。
(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铁西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食堂政府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106-00029)“002包食堂食材配送服务”中标无效,由专家重新组织评审。
(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关于“涉嫌提供虚假的类似合同业绩”部分及投诉事项2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
2021年4月30日
抄送:铁西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
辽宁朗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荣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品品厨房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附:送达回证